6月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在坚持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档次、依据、标准和处罚力度等作了调整。
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省份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全面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根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的药品带金销售和围标串标等案件事实,开展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工作,促使企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通知》明确,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增加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作为依据,重点就商业贿赂、违规竞标等行为造成的医药价格虚高开展评价处置。简化失信等级,将失信评价中“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档,简化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收紧评价标准,对于商业贿赂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2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50万元~200万元调整为50万元~100万元。对于涉税违法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0万元以上调整为25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万元~1000万元调整为50万元~250万元,“失信”由原先的10万元~100万元调整为5万元~50万元。对失信行为涉及向医保部门(含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贿及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按最高失信等级顶格评定。
《通知》提出,强化处置力度。采取梯次式处置措施,按失信等级不同,对配送企业分别暂停其在评价省份的配送资格1年、3年、5年。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级为“严重失信”。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涉案产品申请调整信用评价或重新申报挂网时,需按不低于20%的比例剔除价格虚高空间;对不能退回不合理收益的,在原有降幅比例上进一步追加10%。对于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涉案产品确定合理价格空间后,需同步按差比价规则进行调整。
《通知》要求,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引导企业在预评价告知时主动纠正失信违约行为,及时采取降价剔除虚高空间等。加强失信责任穿透,评价处置应穿透至上市许可持有人。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接到案源信息6个月内完成评价处置,评价结果自完成评价的下季度首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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