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印发通知,推进省管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提高受取消耗材加成影响大的、价格偏低的临床诊疗、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原文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推进省管公立医院
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499号)
省管各公立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度改革落实台账》(川改组发〔2018〕3号)、《关于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28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取消药品加成成果,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经研究,对上述省管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按照总量基本平衡原则,以2017年度省管19家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加成总额为基数,固化测算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省管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合理减收部分的9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重点提高受取消耗材加成影响大的、价格偏低的临床诊疗、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调整内容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价格调整。包括Ⅰ级护理、Ⅱ级护理和Ⅲ级护理。
(二)医技诊疗类项目价格调整。包括人工制定治疗计划(复杂)项目。
(三)临床诊疗类项目价格调整。包括部分临床系统诊疗项目、经血管介入诊疗和手术治疗项目。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价格调整。包括中医骨伤和推拿疗法项目。
(五)儿科手术类项目价格调整。儿科手术费在规定价格基础上由上浮10%调整为上浮20%。
三、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方案自2018年12月27日起执行。范围包括省管19家公立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医院要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统一思想认识,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控制费用,落实报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调增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医院要按照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合理治疗、合理使用医用耗材,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三)加强监管,规范行为。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实施情况,加强相关问题的预研预判,及时应对、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实行医用耗材零加成销售后,相关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市场和价格行为监管,及时组织开展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执行、价格公示等重点检查,充分利用12358四级联网价格监管平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医疗价格举报投诉,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省管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后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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