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批准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标准名称修改为《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标准》在原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的基础上,新增“其他医疗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了门急诊、健康管理、临床科室、医技科室4类医疗功能单元和三级医疗工艺。
在医疗工艺设计方面,《标准》删除了原规范中的医疗工艺设计参数部分,增加了空间量化测算部分,明确了医院医疗功能空间量化测算的参考因素、主要医疗工艺参数及规定、方法等新标准。
在建筑设计方面,《标准》将原规范中有关理疗科用房的内容修订为康复医学科用房,新增“独立设置门诊和病房。门诊区内可设置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康复工程室等用房”。《标准》增加了营养科用房、平急两用空间、其他保障用房3部分内容,明确了适宜营养科用房的下设部门和功能区、地理位置、合建部门;制定了平急两用空间应配置的医疗功能、承担疫情防控任务时的平面划分、通道设置等标准;确定了其他保障用房的站房、站点设置原则,以及与医院建设规模、医疗业务和医院管理需要相适应的信息网络机房、灾备机房等配置用房种类。
在医用气体系统方面,《标准》新增“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部分,对医用气体系统宜设装置、报警信号和流量监测信号应接至楼控系统等提出要求。《标准》指出,平急两用空间宜设置独立监测报警系统,宜有远程短视频监测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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