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出台《上海市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2024年版)》,旨在强化全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推动医疗机构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控责任。
《清单》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应接受疾控部门组织的技术指导、检查考核和业务培训等,并积极配合疾控专员工作;应建立机构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机制,定期对机构内相关科室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医疗机构应按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整体部署,逐步建立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健全机构间传染病病例的监测、诊断、治疗、检查和病原体检测等数据交换、资源共享制度。
《清单》明确,医疗机构应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执行首诊负责制,首先接诊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的医师或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医务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医疗机构发现甲类和需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新发传染病、输入传染病的可疑患者,以及可疑传染病症状聚集性事件或传染病聚集性疫情等情形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清单》明确,医疗机构应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工作。设置发热门诊的,原则上应配备固定的感染性疾病科(传染性疾病科)专业医师和护士。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传染病诊治标准化建设,做好医疗救治平急转换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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