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医保局了解到,为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健康发展,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该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开展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医保基金总额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医保相关支持政策。
《通知》明确了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政策实施范围和程序。明确经医共体管委会评估达到“六统一”的县域医共体,由其牵头医院或医共体管委会代表县域医共体全体成员单位向县(市、区)医保、财政、卫健部门提交总额付费申请,经联合会审报设区市医保、财政、卫健部门共同确定后,实施总额付费。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代表全体成员单位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通知》明确了医共体医保基金支出总额预算确定原则。要求在实行区域总额预算的前提下,以历史客观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政策调整等因素,按照增幅不超过当年医保基金收入增幅的原则,合理测算统筹区当年基金支出总额。对因合理控费和加强健康管理等出现医保基金支出降低的县域医共体,不降低下年度总额预算。
《通知》明确“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具体办法。为提高付费效率,明确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现行付费方式分类与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做好月度结算。年终清算时,将县域医共体按各种付费方式计算获取的医保基金与县域医共体支出总额预算对账,对产生的结余或超支费用,按协议约定留用或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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