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藏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符合藏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机制,聚焦“藏医传承、藏医优势、疗效价值”,在DRG(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P(按病种分值付费)支付方式改革付费框架下,积极开展藏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改革试点。
《通知》明确,首批遴选确定按疗效价值付费的藏医优势病种15种,分别对应医保2.0版西医疾病诊断68种;已开展DRG/DIP实际付费,且具备相应藏医优势病种诊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自愿向同级医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具备相应资质的,纳入藏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改革试点医疗机构范围。
《通知》明确,月度结算执行统筹区DRG/DIP付费改革结算办法,以藏医优势病种对应的西医诊断DRG病组/DIP病种月结支付标准为基数进行加成,形成藏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月度结算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月度结算;年度清算执行统筹区DRG/DIP付费改革年度清算办法,以藏医优势病种对应的西医诊断DRG病组/DIP病种年度清算支付标准为基数进行加成,形成藏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年度清算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年度清算。
《通知》明确,对于月度结算和年度清算中出现的低倍率病例,不纳入藏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范围,按现行DRG/DIP政策结算。对于藏医药治疗未达到疗效标准需在本院转西医治疗的,退出藏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范围。对于藏医药治疗未达到疗效标准转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退出藏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范围,按照现行DRG/DIP付费政策予以结算。对出院后30天内因同一主诊断再次入院治疗的病例,不再纳入藏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范围,对前次已纳入藏医优势病种疗效价值付费的病例扣减前次医保基金;对存在特殊情况的病例,允许医疗机构向同级医保部门进行申诉,申诉成功的,医保基金不作扣减。
《通知》提出,纳入试点范围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把握按疗效价值付费藏医优势病种患者入院收治标准,规范开展住院治疗。建立试点医疗机构纳入退出机制。建立相应临床评判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能严格按照收治标准、临床路径和疗效评判标准规范开展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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