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加强核查辖区各类医疗机构的审批准入标准落实和校验情况,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通知》要求,各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审批准入标准,核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情况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床位、科室、人员、房屋、设备和规章制度等要求,重点核查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是否与诊疗科目、医师执业范围相匹配。强化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任落实,对首次校验、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和之前连续两个校验期未进行现场审查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通知》提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及时核实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确保执业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并实现动态更新,做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各级医疗机构登记机关要规范登记医疗机构“多证合一”信息,打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在副本备注页加盖专用印章。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延续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到期同步开展,均在医疗机构校验期满前3个月提出校验申请。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注销。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注销和校验结果等执业登记事项,由登记机关予以公示。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作为新类别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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