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徽省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马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市、县(区)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条例》要求,城区服务半径5公里范围内、其他区域服务半径15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立1个急救站,实现市、县、乡三级院前医疗急救体系。设置满足急救呼叫量的“120”呼叫线路和调度席位,合理配备急救调度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市集中受理和统一调度,并推动陆水空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体系建设。在相关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设施,积极开展公众急救培训活动,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保障支持,落实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建设、经费保障、部门支持等政策措施,完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持续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据介绍,马鞍山市目前有城区急救站14个、乡镇急救站9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院前医疗急救业务量不断增加,医疗急救部门职责不够清晰、运行不够规范、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逐渐暴露。此次实施的《条例》,为推动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能有效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进一步满足群众对优质高效急救服务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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