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在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全血细胞分析、尿常规化学分析等181项医学检验结果,以及鼻窦CT平扫等300项医学影像检查互认。
《方案》明确,参与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参与互认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应做到检查规范、部位正确、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医疗机构应保证提供的影像检查图像质量,对临床医疗无利用价值的数据,应避免上传。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专业市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北京HR”“京津冀HR”等。如同一项目满足多个互认范围,则以最大范围的名称标注。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方案》要求,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出现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患者当前实际病情等11类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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