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四川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及其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各地各单位对互联网医院服务的宣传引导职责;规定了不得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和不得充任互联网医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情形。
《管理办法》提出,鼓励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医院或预约诊疗平台,为患者预约复诊所需的检查检验。四川省互联网总医院是全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总门户,指导市县级互联网分院建设。四川省互联网总医院和市县级互联网分院要对互联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星级评价,并探索将评价结果纳入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指标体系。
《管理办法》提出,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各类机构都必须通过监管部门的认证,参与诊疗的医师、患者都必须通过实名认证。互联网诊疗行为与线下诊疗行为具有同等效力,互联网上发生的诊疗、质控、监督、投诉、数据共享等行为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保证线上线下一体化、同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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